人民法院日前表示,餐飲行業(yè)中的“禁止自帶酒水”、“包間設置消費”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,是餐飲行業(yè)利用其優(yōu)勢地位,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(guī)定。其雖不適用于《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,但對于違反《合同法》與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條款,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“霸王條款”無效。
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餐飲行業(yè)禁止自帶酒水、消費屬于霸王條款,消費者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其無效,法對餐飲行業(yè)霸王條款進行法律界定,體現(xiàn)了對餐飲服務管理的重視,對消費者權利的尊重。
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(guī)定,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。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(guī)定。餐飲行業(yè)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,設置消費門檻,對帶酒水消費者收取開瓶費,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,涉嫌強迫消費者進行指定消費,侵害了消費者權利,其本身不合法。法院積極為消費者撐腰,用法律教育亂設霸王條款的餐飲行業(yè),無疑很重要。餐飲行業(yè)以后禁止自帶酒水,恐怕要被消費者告上法庭了。但是,以市場的觀點來看,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餐飲行業(yè),矯正“禁止自帶酒水”等霸王條款,不僅要法律介入,更要激活市場競爭。
平心而論,如果餐廳酒水價格與市場價持平,消費者大多不會勞神費力自帶酒水,餐廳也不會在這個問題上糾纏不清。很明顯,“禁止自帶酒水”,實際上是餐廳強制顧客消費餐廳的高價酒水。消費者希望酒水消費價格公道,而餐廳希望靠賣酒水賺錢。兩者之間的矛盾如何調和呢?我認為,餐廳是否摒棄霸王條款,除了法律撐腰、執(zhí)法部門介入以外,還取決于餐廳與消費者之間博弈能力的大小。如果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行業(yè),博弈優(yōu)勢肯定在經營者那里,比如,自來水、電力、天然氣等行業(yè),消費者根本沒有話語權。如果當?shù)夭惋嬈髽I(yè)競爭不充分,餐飲企業(yè)較少,即使法院給經營者戴上“霸王條款無效”的緊箍咒,經營者仍可能以抬高菜肴價格,提高服務費標準等變通手段多收錢,消費者并不能真正得到實惠。
反之,如果餐飲行業(yè)市場競爭充分,盡管消費者的博弈能力沒有經營者大,但是他們享有市場選擇權。你家不讓自帶酒水,我可以選擇別家。且不說“顧客是上帝”是商家的口頭禪,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,經營者不是傻瓜,為了賣高價酒水,把消費市場拱手讓人。
在此,我想談一則舊聞:商務部公布的《餐飲企業(yè)經營規(guī)范》默許了商家收取“開瓶費”。但是深圳八成以上酒店明確表示不收開瓶費,雖然有商務部的行業(yè)規(guī)范撐腰,深圳八成以上酒店怕得罪顧客,不愿收開瓶費或許是市場競爭大于霸王條款的一個答案。所以,市場資源豐富,競爭充分才是消費者免受霸王條款困擾的關鍵因素。
不僅餐飲行業(yè)如此,其他競爭充分的行業(yè)也是如此。比如,民航局多次公布票價折扣標準,禁止低價競爭。結果各航空公司折扣照打,低價票照賣。民航局無奈宣布,取消機票打折下限。
從這個角度講,餐飲行業(yè)霸王條款可氣并不可怕,消費者不必太糾結。除了法律為消費者撐腰以外,激活市場競爭很重要。如果餐飲市場發(fā)育正常,競爭充分,有關部門能夠保護合法競爭、維護正常市場秩序,餐廳也不敢亂設門檻,消費者仍然能夠爭取到話語權,在外享受舒心的用餐環(huán)境。如果某些餐廳生意火爆,嚴重供不應求,消費者與其被“禁止自帶酒水”,與其在設有“消費”的包房里受氣,還不如自己親自下廚炒菜。